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05-16 信息来源: 易县人民政府 字体: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易县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财经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受中共易县县委财经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财经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财经工作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中央财经委员会、省委和省委财经委员会、市委和市委财经委员会、县委和县委财经委员会决策部署。设县委财经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财经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财经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财经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发展改革和商务、粮食、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和商务、粮食、物资储备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的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的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牵头推进全县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县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县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省市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县重点建设项目。
(六)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资源开发类、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口支援工作。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出全县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县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按规定权限,负责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监管油气、新能源市场运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承担县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节能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研究制定我县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及规划,争取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协调解决在推进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据价权分工目录,研究提出权限范围内的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
(十七)负责物价变化情况监测分析,依法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上报活动,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八)负责实施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经营收费的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对列入省成本监审目录和省授权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定调价前期监审工作;负责重要产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审核汇总重要农产品的成本收益,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事宜;指导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对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评估。
(二十一)按照管理权限,受主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负责对全县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具体包括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十二)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县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
(二十三)落实国家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县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管理工作,监测县内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二十四)研究提出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组织实施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二十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负责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二十七)负责对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八)贯彻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九)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三十一)拟订全县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十二)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三十三)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协调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四)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拍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商贸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流通工作。
(三十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三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订和推进全县科技兴贸战略;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三十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八)拟订全县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备案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实施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负责全县利用外资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吸引外资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和指导我县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三十九)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指导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境外经贸园区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指导我县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
(四十)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配合组织协调涉及我县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配合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县相关产业的影响;配合建立产业安全贸易预警机制。
(四十一)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县的贸易争端。
(四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四十三)负责全县会展业促进发展工作,指导监督以易县名义举办的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四十四)负责全县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四十五)指导全县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四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的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县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预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二、机构设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易县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基建投资股、综合股(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县委财经办公室秘书股)、社会事业股、价格管理股、市场建设及运行调节股、投资及商业服务股、粮食和物资储备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股)、执法队、价格认证中心。
三、办公地点:政府大院前楼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下午2:30-5:30)
五、联系电话:0312-8269516
六、负责人: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