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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9日 信息来源:易县政府网字体:

 
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涉案物品及应税物价格认定 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依法取行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它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 行政处罚 节能监察: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相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节能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节能监察:
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违反规定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反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反规定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相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节能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删除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具有行政处罚权限。
 

 

 

 

 
5(1) 行政处罚 对经销商未明示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和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不能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汽车经销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包”信息以及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或者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和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汽车经销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30日内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发卡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卡企业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发卡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卡企业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以及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发卡企业未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发卡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卡企业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汽车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规定的处罚 。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粮食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利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易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2.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批复;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通过全国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2.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4.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利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易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2.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批复;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通过全国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2.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4.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利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易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2.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批复;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通过全国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2.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4.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