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河北弘美辉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经营主体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许春明 刘蕴雅 联系电话: 0312-8860013
联系地址: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场所 |
| 1 |
河北弘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
91130633MA07R4UD9M |
李国辉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管头村 |
| 2 |
易县弘美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 |
91130633MA07ULYA21 |
李国辉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南管头村 |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