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河北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向社会主动公开主要政府信息目录为工作动态、政务公开、公示公告、互动交流、政务服务等类别。
(二)公开方式
1、网站公开:易县人民政府官网;信用中国(河北保定)
网址:http://www.bdyixian.gov.cn;http://xy.baoding.gov.cn
2.信息查阅场所:易县林业局办公室
地址:易县易州镇荆轲山村易县林业局
查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2-7137619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易县林业局
办公地点:易县易州镇荆轲山村易县林业局
邮政编码:074200
联系电话:0312-7137619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受理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寄至易县林业局办公室。
※本行政机关邮政寄送渠道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至易县林业局,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场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易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到易县林业局领取。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时间;
4.领取方式(自行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及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