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03 信息来源: 易县政府网 字体:

一、办理条件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5640元(农村)、7992元(城镇),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财产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中的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二、办理流程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书写要详实、真实,阐明清楚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家庭财产、主要收入来源等实际情况。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三)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申请人签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由乡镇将申请人及家庭信息录入系统,交由上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三)组织民主评议。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四)公示。将评议结果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随同申请人的所需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审核。根据入户调查、信息比对、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乡镇审核后,应当将全部申请、审核材料及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审批领导小组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并组织入户抽查:
1、材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所有材料,审查率达到100%。
2、入户调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
入户抽查结束后,县级审批领导小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户月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日期)。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人),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资金发放。低保金由银行发放到低保户本人提供的卡中。
三、办理时限
本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四、申请材料
1.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大疾病患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老年人要提供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
5.年满十八岁以上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