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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信息来源:易县政府网字体: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
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260001
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
易县
司法局
公证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民

 

 

 
行政许可
260002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易县
司法局
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核准的公证机构负责人

 

 

 
行政给付
264001
提供法律援助
易县
司法局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困难弱势群体
7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
261001
对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办案时收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易县
司法局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河北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
1、查明事实;
2、告知当事人;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复核;
5、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261002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易县
司法局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查明事实;
2、告知当事人;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复核;
5、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261003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律师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易县
司法局
综合法制股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及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
1、查明事实;
2、告知当事人;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复核;
5、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261004
司法鉴定违规行为处罚
易县
司法局
综合法制股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易县司法鉴定中心
1、查明事实;
2、告知当事人;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复核;
5、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
262001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
易县
司法局
社区矫正股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矫正对象
1、调查评估
2、接收与登记
3、矫正实施
4、矫正终止与解除

 
行政确认
266001
法制宣传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培训、考试等工作
易县
司法局
普法股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每年进行

 
行政确认
266002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初审
易县
司法局
综合法制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
1、提交申报材料;
2、进行初审,出具意见;
3、报送保定市司法局年检。

 
行政确认
266005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易县
司法局
综合法制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提交申请材料;
2、进行审查,出具意见(15日以内);
3、报送保定市司法局核准。

 
行政确认
266003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易县
司法局
综合法制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提交申报材料;
2、进行初审,出具意见;
3、报送保定市司法局年检。

 
行政确认
266004
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变更审查
易县
司法局
综合法制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
1、提交申请材料;
2、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3、报送保定市司法局核准。

 
行政监督
268001
检查监督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活动
易县
司法局
综合法制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下发检查通知或接到投诉举报;
2、要求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材料;
3、通报检查情况或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