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医疗保障局罚没事项清单(2020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易县 医疗保障局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 ||
2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易县 医疗保障局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 ||
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易县 医疗保障局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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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易县 医疗保障局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