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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峪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行政执法公示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蔡家峪乡政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制作成为卷宗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主办科室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制作成卷宗。

第四条 案卷材料的顺序应按照《保定市易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保定市易县自然资源领域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归档制度,违法卷宗在履行完成全部程序后留档存储,需要移交的案卷按时间按节点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条 案卷查阅管理。

(一)蔡家峪乡政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档案室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 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六)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三项办理。

(七)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蔡家峪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

(八)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九)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