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易政复决〔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3-02-13 信息来源: 易县政府网 字体: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易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赵明泽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易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332600254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易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332600254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易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332600254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并未饮酒驾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实名举报,2022年6月22日0时22分,申请人驾驶一辆悬挂牌照号京NXXXXX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易县乡村公路某村路段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取证、调取饭店周边监控录像证实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2日0时22分,被申请人接到电话举报,称申请人在某村路段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当即进行立案侦查,经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监控录像、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检测,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0时22分在易县乡村公路某村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处罚权。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被申请人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监控录像以及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规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案涉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四、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询问、鉴定、告知等程序后,作出并送达易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332600254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易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332600254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易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易公(交)行罚决字〔2022〕1306332600254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