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易政复决〔2022〕19号

发布时间:2023-02-13 信息来源: 易县政府网 字体: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易县公安局
负责人:赵鸿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作出的易公(西山北)行罚决字〔2022〕第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易公(西山北)行罚决字〔2022〕第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申请人在信访过程中始终要求易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冀政转征函〔2010〕1279号文件精神,为申请人办理该宗地块出让手续,缴费标准需按2010年该项目用地的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作出行政赔偿,在各类信访信件中也是如此表述,并非为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为无偿获得土地划拨”。公安机关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文化水平低,对信访程度认识不够,存在认知不能且申请人已经认知到自己存在信访程序上的错误,已经纠正,在此再次向有关部门作出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信访程序进行信访,不闹访、缠访、不在国家重大节日上访。申请人认为信访程序存在瑕疵,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政府行政过错在前,申请人也接受了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认为情节特别轻微。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且过于严重,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在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告知其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程序和手续后,拒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自2021年以来,依然写信信访84次,投诉5次,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均如实记录,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均依法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承认错误的态度,已对申请人从轻处罚。被申请人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裁适当,请上级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4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自2021年起多次非法信访写信,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申请人在明确知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程序后,拒不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依然多次通过信访、投诉的方式反映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信访记录、信访处理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规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作出并宣告、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易县公安局作出的易公(西山北)行罚决字〔2022〕第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