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4 信息来源: 易县政府网 字体: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易县民政局政府信息,提高民政机关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关民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民政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县民政局制发文件。
3.县民政局年度工作要点。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易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易县民政局在易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有关政府信息,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政务新媒体
“易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县民政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易县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易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易县阳元北大街17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6549001
传真号码:0312-6549799
电子邮箱:yxmzjbgs@126.com
邮政编码:074200
(二)申请
申请人向易县民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易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县民政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公开指南》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易县民政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易县民政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