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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信息来源:易县政府网字体:

为了切实提高我局的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建设法治人社工作新格局,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冀法[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
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下列情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相关股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四)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六)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局法制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时效规定;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行政执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四、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五、法制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执法机构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一次;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机关咨询。
(二)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构。
(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机构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七、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八、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据权力、责任清单权限,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