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满60岁老年人、未满60周岁的残疾人(持有肢体一、二级残;智力、精神一、二、三级残;视力一级残;)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审批程序
1、本人或委托人向乡镇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组建救助供养档案,并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入户登记表、变更表、核对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所需申报哪些材料
办理特困供养主要提供的材料:1、个人申请2、入户调查表、审核、审批表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5、一寸相片6、银行卡号复印件7、公示情况8、会议记录情况9、签订照料护理协议10、提供残疾证、病例等证明生活困难的复印件。
四、特困供养审批注意事项
特困的入户调查必须是乡镇工作人员,且2人以上签字,村经办人要求民政协理员签字。村负责人要求支书主任同时签字。乡镇审核人是民政所长,负责人要求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签字。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分散供养:9756元/年,城镇分散供养:12156元/年,集中供养:9756元/年
全自理:1338元/年,半失能:2676元/年,全失能:5352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