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范围
一是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7500元(农村)、9348元(城镇),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是对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三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重度残,一、二、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患有食管癌,肺癌,胃癌,肝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等其他重大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重病患者),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二、申请办理低保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签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由乡镇将申请人及家庭信息(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录入系统,交由上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参考。
(三)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经办机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组织村级民主评议会。经民主评议无争议的,申请人填写《新增低保、特困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村级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村(居)委员会不是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机关,无权力决定申请人是否能享受低保、特困。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五)确认。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填写在《低保、特困审核确认表》。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公开。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七)资金发放。低保、特困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特困对象的账户。
三、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大疾病患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老年人要提供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
5.年满十八岁以上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四、不予纳入的低保范围
1.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工商注册出资额等,人均超过36个月当时城市低保标准之和(27468元);
2.参与有价证券、分红保险等有贬值风险投资的;
3.拥有或长期使用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私家汽车(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非运营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不在此列)的;
4.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重病前已经入学的除外)、自费出国留学的;
6.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新建(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改建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或拥有商业门面、店铺、车库的;
7.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社会救助家庭标准的;
8.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或拒绝配合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9.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
10.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或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1.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